2017公共基礎(chǔ)知識備考:法律常識之憲法常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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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礎(chǔ)知識備考:法律常識之憲法常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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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備考指南兩會專題:聚兩會看點 學(xué)公考精髓第25條 2004年憲法第20修正案: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給與補償
第26條 2004年憲法第21修正案:國家保護非公有制經(jīng)濟的合法的權(quán)利和利益,對非公有制經(jīng)濟進行鼓勵、支持、引導(dǎo)、監(jiān)督、管理
第27條 2004年憲法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權(quán)和繼承權(quán);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財產(chǎn)并給與補償
第28條 2004年憲法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yīng)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29條 2004年憲法第24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
第30條 2004年憲法第25修正案:全國人大中增加特別行政區(qū)選出的人大代表
第31條 2004年憲法第26修正案:“戒嚴(yán)”改為“緊急狀態(tài)”
第32條 2004年憲法第27修正案:“戒嚴(yán)”改為“緊急狀態(tài)”
第33條 2004年憲法第28修正案:國家主席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jié)
第34條 2004年憲法第29修正案:“戒嚴(yán)”改為“緊急狀態(tài)”
第35條 2004年憲法第30修正案:鄉(xiāng)級人大任期從三年改為五年
第36條 2004年憲法第31修正案:增加《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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