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務員考試備考技巧之考點半月談第三期
【社會熱點背后的考點】
翟天臨學術不端事件
近日,因在直播互動中不知“什么是知網”,北京電影學院博士研究生、藝人翟天臨被疑“博士學位摻水”。2月11日晚,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發(fā)出聲明稱,將根據(jù)其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調查結論做出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shù)據(jù)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等學生培養(yǎng)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xiàn)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該學院(系)等學生培養(yǎng)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給予該學院(系)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xiàn)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相應學科、專業(yè)授予學位的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二、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xiàn)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三、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此,①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學歷、履歷虛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后,其效力自訂立起歸于消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不存在勞動關系。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并取得相應的報酬,則可以將雙方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②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者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的欺詐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則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
和“血液”有關的扎心事
1. 血液制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盤血白蛋白、靜脈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組織胺人免疫球蛋白、特異性免疫球蛋白、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狂犬病、破傷風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復合物、人纖維蛋白原、抗人淋巴細胞免疫球蛋白等。
2.血液制品的原料是血漿。人血漿中有92% - 93%是水,僅有7% - 8%是蛋白質,血液制品就是從這部分蛋白質分離提純制成的。
3.白蛋白類制品
通常指濃度為20~25g/dl的白蛋白制品。主要用于糾正因大手術、創(chuàng)傷、器官移植等引起的急性血容量減少;處理大面積燒傷、呼吸窘迫等引起的體液水、電解質和膠體平衡失調,以防止和控制休克;低蛋白血癥等。
4.免疫球蛋白類制品
正常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某些病毒性傳染病,如甲型肝炎和麻疹等疾病的預防。
特異性免疫球蛋白:與正常人免疫球蛋白相比,具有預防效果更可靠的優(yōu)點,有的還具有肯定的治療效果。
5.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制品
使用時有較好的大劑量靜脈注射耐受性,加之在生產工藝中增加了病毒滅活步驟提高了安全性,臨床適應癥不斷增多,應用日趨廣泛,是當今血液制品產業(yè)的主導產品。
凝血因子類制品
6.纖維蛋白粘合劑
應用于整形外科、顯微外科和神經外科等領域。該制品在生產過程中經病毒滅活處理,提高了使用的安全性。
7.第Ⅷ因子制品
用于治療甲型血友病。比活性分別為0.2~1.0IU/mg蛋白及>10IU/mg蛋白的中純度和高純度的第Ⅷ因子制品,不僅體積小、效價高、便于家庭使用,而且因為純度更高,加之生產過程中進行了病毒滅活處理,所以使用中的不良反應較少,安全性更高。
8.凝血酶原復合物濃縮制品
含有第Ⅱ、Ⅶ、Ⅸ、Ⅹ四種凝血因子,不僅用于先天性第Ⅸ因子缺乏的乙型血友病和少見的先天性第Ⅶ和第Ⅹ因子缺乏癥的治療,還可用于肝病等獲得性多種凝血因子缺乏的出血性疾病及產生了第Ⅷ因子抑制物的甲型血友病的治療。
9. “靜脈注入免疫球蛋白艾滋病抗體陽性”
一般從醫(yī)學角度說,陽性,代表有病或者有病毒,陰性,代表正常。
免疫球蛋白是滅毒的病毒制成的抗體,注入人體后可以抵御相關病毒的入侵。
靜脈注入免疫球蛋白艾滋病抗體陽性意味著抗體中病毒滅活不徹底,這時的球蛋白藥品中夾雜著活體病毒,致使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