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 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 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 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 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 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婪ǔ闪⒌墓芾砉彩聞盏氖聵I(yè)組織;
?。ǘ┚哂惺煜び嘘P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業(yè)務的工作人員;
?。ㄈ`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 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