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
?。ㄒ唬]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jù)的;
?。ǘ┥米愿淖冃姓幜P種類、幅度的;
?。ㄈ┻`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ㄋ模┻`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guī)定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jù)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jù)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 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jù)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 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 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jù)為己有,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 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 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 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 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