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網(wǎng)-華商報 - 山東公務員考試】:
山東臨沂小伙黃廷偉初中畢業(yè)復讀時,借別人的學籍考取了中專。正是因為這個“污點”,他在成年后考警察沒有被錄取。4月6日,黃廷偉收到了山東省高院的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關于招考機關不予錄用黃廷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作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 山東公務員錄用第一案”,至此塵埃落定。這起案件也引發(fā)了人們的熱議:一個人是否該為未成年時的“污點”背一輩子“包袱”?
借用別人學籍考取中專
2007年3月16日,臨沂市人事局、臨沂市公安局聯(lián)合發(fā)布招考簡章,招用警察53 人。自小就懷有“警察夢”的黃廷偉報名參加了考試。后來,黃廷偉看到了公告,自己作為替補人員通過了考試。
2007年12月21 日,錄用人員名單公示,黃廷偉名落孫山,相關部門給出的解釋是,黃廷偉中學學籍卡和入團申請書兩份材料上填寫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家庭情況,均與他的其他檔案有出入,他沒有通過政審。
原來,1992年7 月,14 歲的黃廷偉初中畢業(yè)考中專失利,便借用了別人的學籍,到一個鄉(xiāng)鎮(zhèn)中學復讀。第二年,黃廷偉考上了臨沂一所中專。
黃廷偉認為,當時借用學籍考學是迫于無奈,自己不應為此再承擔責任。在申訴無果后,2008年2 月,他將招考單位告上法庭。這也是山東首例公務員錄用行政訴訟案,省高院裁定此案由萊蕪市中級法院審理。
記者和幾位濟南市民聊起此案,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年有過污點就不能當警察,錄用警察應該優(yōu)中選優(yōu)。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小黃的說法不無道理,少年時犯錯應該原諒。
法庭激辯直指“污點”
2009年9 月,萊蕪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就是黃廷偉少年時借用別人學籍考取中專,現(xiàn)在是否該承擔責任。
被告招考機關認為,黃廷偉弄虛作假,冒用別人學籍和姓名考取中專,是不誠信的表現(xiàn)。按照《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原告曾冒用他人學籍、姓名參加中考,未通過政審,不符合錄用條件,依法不能錄用和公示。
黃廷偉則認為,1992年前后,臨沂地區(qū)出臺規(guī)定,禁止復讀生考中專。這一規(guī)定僅是規(guī)范性文件,和上位法規(guī)定的受教育權不一致,本身就不合理。這一規(guī)定也迫使很多復讀生用別人的學籍考中專,學籍問題不是他本人的過錯。作為一個 14歲的孩子,當時他完全沒有能力自己做出決定。如果讓一個未成年人所謂的污點伴隨自己的一生,是不公平的。“曾經(jīng)的‘污點’,包括曾經(jīng)的優(yōu)點,只能用來說明‘曾經(jīng)’,不應決定現(xiàn)在和將來。”小黃還認為,政審已過時,不合有關法律精神。
萊蕪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廷偉在升中專過程中,冒用他人學籍和姓名參加了考試,并一直沿用至今,確系弄虛作假,違反了報考公務員誠信承諾書,被告為此不予錄用符合有關規(guī)定,是準確的。 因此,駁回了黃廷偉的訴訟請求。小黃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未成年人污點”是否該消滅
省高院終審認為,根據(j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與政審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招考機關對考生進行政審并報省公安廳審核,履行了法定程序。因考生有使用他人學籍和姓名參加考試的行為,未通過省公安廳的審核。因此,招考機關不錄取該考生,并無不當。
省高院在判決書中同時指出,黃廷偉使用他人學籍和姓名參加中專考試的行為是否是道德問題,超出了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查范圍。也就是說,法院不能對人們的道德行為作出判決。
隨著省高院的終審,該案從此塵埃落定。從法院的判決來看,黃廷偉由于未成年時曾有污點,根據(jù)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他最終還是為此承擔了責任。
黃廷偉的代理律師周澤認為,目前,國內(nèi)就“未成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的構建”已有專門探討和小范圍法律實踐。“未成年人犯罪”這樣的污點都可以消滅的話,類似黃廷偉這類少年時期道德或民事“污點”,涉及一個龐大的群體,也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