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分政策:
(1)少數民族考生根據攀委發(fā)〔2006〕2號和鹽邊委發(fā)
〔2006〕10號文的規(guī)定加分(鹽邊縣的少數民族由縣民宗局出具族別證明,其他區(qū)縣的由市民委出具族別證明)
(2)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有關政策的通知》(川人發(fā)〔2007〕16號)文件規(guī)定和川委辦〔2007〕24號,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服務期滿(服務期滿2年后即可享受有關優(yōu)惠政策)且經服務所在地縣(區(qū))以上團委、政府人事部門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報考事業(yè)單位的,在鄉(xiāng)鎮(zhèn)及以下基層每服務滿1周年,可享受筆試成績加2分。最多加分不得超過6分。
(3)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服務期滿申請加分的報考者,提供服務所在地縣(區(qū))以上團委出具的證明、考核材料和服務證書原件;參加 “三支一扶”計劃服務期滿申請加分的報考者提供服務所在地縣(區(qū))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考核材料和服務證書原件;參加 “一村一名”大學生服務期滿申請加分的報考者提供服務所在地縣(區(qū))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考核材料和服務證書原件
加分材料于報名時交報名處,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按規(guī)定加分,材料不齊備或在報名結束時逾期不交者不再受理。
報考者如有多項加分,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則加分。
6、成績公布:成績在鹽邊縣人事局張榜,成績公布分三榜,每榜公示時間為三天。
7、查分事宜:考生如對本筆試成績有疑問需查分,須持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到縣人事局提出查分申請,方可查分。
8、確定面試人員后,由縣人事局通知考生本人參加面試,面試費按照攀價費〔2000〕228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七、體檢
(一)對考試入圍人員的體檢
體檢人員的確定: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照招聘人數依次等額確定體檢對象。
(二)體檢標準和時間、地點
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其他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體檢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書。
(三)復檢及遞補
初次體檢不合格的,三日內組織復檢。復檢人員的體檢結果以復檢結果為準。因未按要求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出現的缺額,按照考生的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四)體檢的組織和費用
體檢、復檢均由縣人事局、招聘單位統(tǒng)一組織,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報考者本人承擔。
八、公示
綜合成績、體檢、考核合格者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在鹽邊縣人事局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聘用人員姓名、準考證號、綜合成績、擬聘用單位等。公示期限為3天。公示期間接受社會舉報,舉報者應書面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問題的不予受理。
對公示期間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不符合報考或擬聘用條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擬聘資格。被公示人因被舉報查實取消擬聘資格后出現的空額按綜合成績依次遞補。
九、辦理聘用手續(xù)
按照聘用崗位的人數,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擬聘用人員(如出現綜合成績最后一名并列,一并錄用),經公示無異議者,由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將擬聘用人員有關材料報縣人事局審核確認后,按規(guī)定辦理聘用手續(xù)、簽訂聘用合同。
因聘用人員自愿放棄或其它原因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單位報到的,出現的缺額按綜合成績依次遞補。
十、聘用人員的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員管理及待遇按事業(yè)人員管理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一、紀律與監(jiān)督
(一)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和組織、人事、勞資、財務、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招聘單位負責人員和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在辦理招聘工作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它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ǘ┦聵I(yè)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三)嚴格招聘紀律,按照人事考試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考試、考核和體檢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取消考試、考核和體檢資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資格;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凡違反人事部令第6號第三十條和考風考紀規(guī)定的,按照人事部令第6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guī)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
鹽邊縣人事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