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 川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關于2011年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
公開考試錄(聘)用工作人員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50號)精神,現(xiàn)就2011年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聘)用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及條件
(一)招考對象:2011年高校畢業(yè)生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其他人員。
招考對象中“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人員”,是指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jīng)歷?;鶎庸ぷ鹘?jīng)歷,是指具有在縣(市、區(qū))級以下黨政機關、各級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jīng)歷(不含學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等經(jīng)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曾在基層工作,后再進入學校就讀的高校畢業(yè)生,其入校前的基層工作時間可計算為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時間。其中“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中“2年”的計算方法是指截止到報名時,報考者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2周年。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18-35周歲之間(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年齡在18-28周歲之間;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或獲得博士學位的可放寬到40周歲)。此次公招年齡計算以9月30日為準:“18-35周歲”為在1974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間出生,“18-28周歲”為在1981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間出生,“放寬到40周歲”為1969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
8.符合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雙眼裸視5.0以上或矯正視力5.1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體能測試,執(zhí)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試項目和標準》(乙肝檢測項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和人社部、衛(wèi)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報考偵查員職位限男性,身高1.65米以上。
2011年高校畢業(yè)生必須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等,并憑證書辦理錄(聘)用手續(xù);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有關證書原件。超過規(guī)定時間未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聘)用或不得進入下一步考錄(聘)環(huán)節(jié),責任由本人自負。司法考試成績單不視為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人事考試中違規(guī)違紀被取消公務員錄(聘)用考試資格的人員、批準錄(聘)用后拒不到用人單位報到被取消公務員報考資格的人員、在試用期內(nèi)的新錄(聘)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xiàn)役軍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以及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聘)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