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0條第1款第4項,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筆錄,應當有行政執(zhí)法人員、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無須被告公安局印章。據此,選項A錯誤。...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現場提取的指紋屬于痕跡。據此,選項B正確。.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是以能否直接說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為標準。凡是能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證據為直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而只能間接證明某些相關事實的,為間接證據。某公安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謝某實施了盜竊行為,因此均是間接證據。.
以間接證據作為定案根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其一,用來證明案情的間接證據必須真實可靠;其二,所有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即案件事實的基本環(huán)節(jié)都有相應的間接證據予以證明:其三,根據全部證據足以得出確定的結論,該結論應當具有排它性。本案中的證據只能證明存在失竊事實、謝某曾到過現場,但不能推出盜竊行為即謝某所為。因此,選項D錯誤。.
評論:如果理解“物證”的內涵,選項B的正確性即可肯定。某公安局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實施盜竊的人就是謝某,因此選項CD錯誤。至于選項A,則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判斷了。但如果有點兒辦案經驗,選項A中加蓋公安局印章似乎太過慎重,也可以排除??傊?,本題應該難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