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偝煽兊挠嬎愎綖椋?/p>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根據(jù)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職位的,按1:1.5的比例確定(有小數(shù)的四舍五入)。體檢結束后,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確定考察人員。不足規(guī)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shù)確定。
九、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人民警察人員外)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wèi)生廳轉發(fā)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zhí)行。
報考公安、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fā)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fā)〔2010〕82號)執(zhí)行。
除特警職位外,其他職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報考人員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人員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執(zhí)行;對報考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zhí)行。
對報考鄉(xiāng)鎮(zhèn)機關公務員的優(yōu)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執(zhí)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jù)。
十、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后,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公示7天。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和在崗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xù)并發(fā)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憑畢業(yè)證書辦理錄用手續(xù),不能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職位規(guī)定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的,不予錄用。被錄用人員收到錄用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
報考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均不予遞補體檢;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或在辦理錄用手續(xù)前放棄錄用資格的,均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考察、錄用。
遞補須在錄用審批手續(xù)辦理前完成,招考職位人員錄用審批文件下發(fā)后,一律不再遞補。
確定參加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及遞補人員的名單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公布。
十一、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技術方面的問題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查詢。
2.法官預備人選的考錄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zhí)行。
3. 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碩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4. 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取得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后,在2012年暑假期間辦理錄用手續(xù)。若未按要求書面報告所在學校的,由本人與學校協(xié)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錄用手續(xù)。
5.報考人員在注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后,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tǒng)自動發(fā)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成功后才能繼續(xù)進行信息注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注冊一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6.報考人員必須在2011年12月21日—12月27日期間內注冊及報名,僅注冊不報名無效。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時以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報考職位為準。
7. 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號必須一致。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8.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9. 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2年1月12日17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87059941),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10. 繳費確認人數(shù)不足招考計劃數(shù)3倍的職位,將按比例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公布。招考計劃取消的,報考該計劃人員可自公布取消計劃之日(含)起2日內進行改報名。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名,退還考試費。
11.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人民警察體檢采用新的標準,取消了身高和體重的限制,《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12.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采用了新的項目和標準,三個測評項目中有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在體能測評過程中,縱跳摸高測試不超過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測試1次。
13.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fā)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fā)〔2009〕126號)執(zhí)行。
14. 報考人員對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當?shù)毓珓諉T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反映。
15. 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6.招考公告中規(guī)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guī)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對報考專業(yè)、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公務員主管部門聯(lián)系。政策咨詢電話0579-86675715、86655392。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中共東陽市委組織部 東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2月16日
匿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