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云南地區(qū)報名確認須知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u、協助抄襲的;
?。ǘ┏旨僮C件參加考試的;
?。ㄈ┦褂媒棺詭У耐ㄓ嵲O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ㄋ模┢渌麌乐剡`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洸閷嵳J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違紀違規(guī)行為信息的記錄
監(jiān)考老師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上的所有內容,確保填寫完整、準確,對于考場內的異常及違紀情況,描述客觀、準確,并向主考報告,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違紀違規(guī)事后認定
1.關于手機使用的界定
(1)手機使用
?、?攜帶身上并開機;
?、?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
?、?拿出手機并開機;
?、?其他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三款進行認定。
?。?)手機未使用
除“手機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以上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一款進行認定。
2.關于考生坐錯考場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xù)考試的,不作處理。
?。?)考試期間,由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坐錯考場,繼續(xù)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辦法》第六條第二款)
(3)閱卷期間發(fā)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辦法》第六條中“經警告”和“事后發(fā)現”的理解
(1)凡考場記錄單記錄有“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違紀認定;記錄有“警告”但未記錄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違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