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卷二行政訴訟法復習:視聽資料
2015-11-25 10:57 | 華圖網(wǎng)校 | 責編:馮眀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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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資料是利用現(xiàn)代科技手段記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的證據(jù),具有較強的準確性和逼真性。不過,視聽資料又容易用剪接后復制等手段偽造或變造,因此對當事人提供的視聽資料應進行嚴格要求。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計算機數(shù)據(jù)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l)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在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復制件;(2)當事人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nèi)容的文字記錄。對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國語視聽資料,當事人應同時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zhì)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