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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公務員考試行測真題答案及解析(文字版
2011-04-10 14:18  未知 點擊:

  33.A.B.C.D.[解析]

  本題考查法律常識。憲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憲法在調整社會關系、確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基本原則時所應當產物的思想、理論依據和準繩。

  (一)人民主權原則。亦稱主權在民原則,核心是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屬于人民。西方國家采取三權分立制,而我國為民主集中制。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以確認人民主權原則;(2)明確規(guī)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人國人民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做主人民主權的原則的實現;(3)通過確認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以奠定人民主權原則實現的經濟基礎;(4)明確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從而將人民主權原則貫徹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5)憲法確認了廣泛的公民權利及其保障措施,保障和促進人民主權原則的實現。

  (二)基本人權原則。人權,就是作為一個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我國現行憲法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對公民的權利作了比較、全面詳細的規(guī)定。

  (三)法治原則。法治,“依法治國”,是對于“人治”而言的,它指的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論、原則和方法。法治原則在憲法中具體體現:首先,序言中“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總綱中“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其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其三,在“國家機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另在1999年憲法修正案中正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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