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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學考試:民事責任重難點分析
2012-06-22 15:09  華圖網(wǎng)?!↑c擊: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學考試大綱中明確規(guī)定了考查內容及考查比例,2011年的考查內容是民法總論、物權、債權、人身權及婚繼法、民事責任,取消了往年考查的知識產(chǎn)權部分,新增了婚姻法,明確了五個部分所占的比例是20%。民事責任部分相對知識點較少,在這樣的考查比例下,意味著對民事責任的考查深度較深、考查難度較大,對這部分的備考,考生需在全面的基礎上掌握難點、突出重點。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先合同義務而致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這部分內容相對來說是比較簡單的,考生需要把握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構成條件、表現(xiàn)類型這三個知識點即可,不需要投入過多的時間。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依法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這部分主要是結合合同法分論部分,特別是合同履行這個知識點進行考查的,因此相對來說,考查難度不大,考生備考過程中主要掌握違約責任的類型: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分為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此部分內容是民事責任的重中之重,在民法體系中,侵權責任是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的,另外,2010年《侵權責任法》的正式實施,也標志著這部分內容因涉及新的社會熱點、新的法律是命題人考查的熱點。

  考生對這部分的復習會覺得此處知識難以理解、對法條難以記憶,很多考生對這部分的內容選擇了放棄或者是死記硬背法條規(guī)定,這兩種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對這部分的知識,建議應該從兩個方面入手,主要是把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及特殊侵權的類型。

  要能應對這部分的考查,首先要掌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jù)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還延伸出過錯推定的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根據(jù)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jù)此判定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其次,要掌握的是特殊侵權的類型及其責任的承擔。在大綱中明確規(guī)定的12種特殊侵權類型中,重點掌握的是監(jiān)護人責任、環(huán)境污染責任、動物飼養(yǎng)責任、建筑物責任及教育機構的責任這5種特殊形式,理解歸責原則是掌握特殊侵權責任的基礎。

  另外,華圖教育輔導老師對此部分內容進行了總結,對幾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了分類(分類見文后所附內容),希望對考生備考給予幫助。

  附:特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分類:

  一、無過錯責任

  (1)監(jiān)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chǎn)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chǎn)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2)職務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3)污染環(huán)境責任因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過錯推定責任

  (1)物件致?lián)p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醫(yī)療損害責任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y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guī)范的規(guī)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三、補充責任

  (1)教育機構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職務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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