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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熱點:管轄
2012-04-12 15:17  華圖網校 點擊: 載入中...

   一、級別管轄

  1、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刑事部分為新修訂內容):

  民事

  ①重大涉外案件;

 ?、谠诒据爡^(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海事、海商

  行政

  ①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③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刑事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其他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專屬管轄——涉及不動產的糾紛案件,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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