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議,許宗衡因涉嫌嚴重違紀, 罷免其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記者同時獲悉,《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草案)》已經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今后,深圳將加強政府和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建設,初步確定對23種行為要追究行政決策責任。
出臺規(guī)定促公務員廉潔
據(jù)了解,原深圳市市長涉嫌嚴重違紀事件在深圳政府內部產生激烈振蕩,新一輪對政府官員反腐倡廉的教育再次提上日程。7月24日上午,廣東省委常委、深圳市代市長王榮主持召開深圳市政府四屆一四一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guī)章,會議認為,系列規(guī)章是對國家現(xiàn)有法規(guī)結合深圳特點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對加強政府建設、公務員隊伍建設、強化責任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將以此加強對公務員的教育宣傳,促進公務員隊伍的清正、廉潔、高效。
據(jù)了解,此次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草案)》、《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草案)》、《深圳市行政監(jiān)督工作規(guī)定(草案)》以及《深圳市政府績效評估與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及其配套文件。在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內容方面,深圳增加在管轄地區(qū)、管轄業(yè)務范圍內發(fā)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一系列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條款。
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方面,對行政機關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和行政機關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等三個方面詳細列舉了23種應當追究決策責任的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