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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09-07-31 17:34  湖北人事網(wǎng)站 點擊: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十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jié)果在一年內(nèi)有效。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tǒng)計,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nèi)設機構(gòu)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shù)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nèi)設機構(gòu)領導成員人選,參照上列范圍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jù)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jīng)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范圍內(nèi)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shù)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shù)。


    
第十七條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jié)果作為重要依據(jù)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jīng)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shù)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 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根據(jù)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nèi)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diào)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六)考察組根據(jù)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diào)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jīng)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nèi)設機構(gòu)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nèi)設機構(gòu)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nèi)設機構(gòu)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jīng)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烊藛T應當具有較高素質(zhì)和相應資格??疾旖M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zhì)好、有較豐富工作經(jīng)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八條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xiàn)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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