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廣東省公務員考試招錄10637人公告 3月16日考試
【考試安排】
報名時間:2014年2月14日9︰00至2月20日16︰00
繳費時間:2月21日16︰00前
準考證打印:2014年3月10日9︰00至3月16日8︰30
筆試時間:2014年3月16日
廣東省2014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公務員局決定組織2014年全省縣級以上機關及珠江三角洲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含街道)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下同)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下同)10637名。
粵東西北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基層公務員錄用制度,在艱苦邊遠地區(qū)適當降低進入門檻”的精神,另行專項組織。
現將本次有關考錄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
招考對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應屆畢業(yè)生和社會上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畢業(yè)以上人員(部分公安特警、監(jiān)獄、戒毒管理機關一線護理等職位及面向優(yōu)秀異地務工人員招錄的專門職位放寬到高中、中專、中技)。2014年國內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yè)生須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相應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其他報考人員須于報名之日前取得相應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
二、報考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ㄈ﹫罂寄挲g一般為18至35周歲(即1978年2月14日至1996年2月14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年齡放寬到40周歲以內(即1973年2月14日以后出生)。
根據有關規(guī)定,報考廣州和地級市以下的公安機關警察、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獄、戒毒所一線干警和法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為18至30周歲(即1983年2月14日至1996年2月14日期間出生);報考以上職位的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以及報考法醫(yī)、獄醫(yī)和監(jiān)獄、戒毒所的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放寬到35周歲以內(即1978年2月14日以后出生)。
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年齡為18至25周歲(即1988年2月14日至1996年2月14日期間出生)。
?。ㄋ模┚哂写髮R陨衔幕潭龋ú糠致毼环艑挼礁咧小⒅袑?、中技)。除報考面向“優(yōu)秀異地務工人員”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專門職位外,非廣東常住戶口(生源)報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ㄎ澹┚哂姓B男新氊煹纳眢w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報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職位,須曾在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累計滿2年。
2.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專門職位,應為我省招募的、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qū)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忌蓤罂挤账谑?、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單位的專門職位,錄用后需在錄用單位工作滿5年。
3.報考面向“優(yōu)秀異地務工人員”專門職位,應在珠三角地區(qū)的企業(yè)一線工作3年以上,且報名時仍在珠三角地區(qū)的企業(yè)工作;高中(中專、中技)以上學歷;戶口不在職位和本人工作所在市(戶口已通過企業(yè)用工方式或政策獎勵遷入的除外)??忌蓤罂急救斯ぷ魉谑械南鄳毼?,也可報考珠三角其他市的相應職位,錄用后需在錄用單位工作滿5年。
4.報考“選調生職位”,應為2012年以來畢業(yè)的全日制優(yōu)秀大學生(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大學本科需25周歲以下、研究生需28周歲以下;政治思想素質好,品行優(yōu)良,有發(fā)展?jié)摿?;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在校期間擔任過學生干部或相應的黨、團組織和學生社團職務。
5.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招錄職位分法律業(yè)務職位和非法律業(yè)務職位。報考法律業(yè)務職位的,均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基層工作經歷、企業(yè)一線工作經歷和服務基層項目服務期滿的計算截止日期為本次考錄報名的第一日(即2014年2月14日)。
?。ㄆ撸┓?、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現役軍人、在職公務員(含試用期人員)、自2009年以來被辭退的公務員或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自2011年以來參加我省公務員錄用考試違背承諾的人員,以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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