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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2014-07-17 17:37  |  北京人事考試網(wǎng)  |  責編:admin 點擊收藏

  為滿足我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的需要,根據(j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北京市各級機關2011年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方式

  我市各級機關2011年公務員招考按照“一次考試,二次調劑”的方式組織實施。即上半年公務員招考按照本公告組織實施,下半年公務員招考面向上半年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合格且未被錄用的考生。

  “二次調劑”公告和調劑職位,將于2011年9月發(fā)布。

  二、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5年3月7日至1993年3月7日期間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擬任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chǎn)一線工作經(jīng)歷?;鶎雍蜕a(chǎn)一線工作經(jīng)歷,是指具有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jīng)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按照我市有關規(guī)定,高校畢業(yè)生到村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助理、村委會主任助理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被聘用到農村中小學進行支教活動的高校畢業(yè)生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xiàn)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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