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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安機關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

2020-10-30 08:51  |  江蘇省委組織部  |  責編:華圖小編 點擊收藏

  2021年度江蘇省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公務員(人民警察)工作全省統(tǒng)一組織實施。根據《江蘇省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精神,結合全省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條件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須具備2021年度全省考錄公務員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職位要求。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9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一般不超過25周歲(1994年11月3日以后出生),普通高校2021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yī)職位、省級公安機關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1984年11月3日以后出生);

  (二)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

  (三)理想信念堅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四)熱愛公安事業(yè),志愿從事人民警察職業(yè)。

  二、考錄程序和方法

  (一)報名和資格初審

  本次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網絡報名和資格審查與全省考錄公務員工作同步,由設區(qū)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共同組織實施。報名時間為2020年11月3日9∶00至11月9日16∶00,詳情見《江蘇省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二)筆試

  1.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類別,詳見職位簡介表。

  2.筆試內容

  公共科目筆試內容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兩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B類職位的報考者,還需參加公安專業(yè)科目考試。

  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兩科考試范圍以《江蘇省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考試大綱》為準;公安專業(yè)科目考試范圍以《2021年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考試大綱》為準,相關考試大綱將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省公安廳網站公布。

  3.筆試時間

  公共科目筆試時間為2020年12月20日,具體安排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下午 14∶00-16∶30 申論

  公安專業(yè)科目考試時間為2020年12月19日,具體安排為:

  下午 14∶00-16∶00

  本次公共科目筆試原則上在各設區(qū)市設置考點,公安專業(yè)科目考試在南京、無錫、泰州、淮安設置考點。報考者應攜帶準考證和在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筆試。報考者參加考試時持有的身份證必須與報名時所使用的身份證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相一致。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B類職位,筆試成績按照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公安專業(yè)科目考試成績分別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其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筆試成績按照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分別占50%的比例合成。

  筆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可于2021年1月中旬在報名網站查詢。

  (三)體能測評

  體能測評在面試前進行,由設區(qū)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按照與職位擬錄用人數5∶1的比例,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參加體能測評人選。達不到5∶1比例的職位,按照實際合格人數確定參加體能測評人選。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執(zhí)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項目測評次數調整為不超過2次。因體能測評不合格導致面試人選出現缺額時,按照與面試缺額人數2∶1的比例一次性遞補體能測評人選。

  (四)資格復審

  體能測評合格的報考者,在參加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未通過資格復審的,取消面試資格。

  (五)面試

  從資格復審合格的報考者中,按照與職位擬錄用人數3∶1的比例,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確定參加面試人選。達不到3∶1比例的,按實際合格的人數確定參加面試人選。面試工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要求組織實施。

  面試成績合格線為60分,報考者面試成績必須在60分(含)以上,方可進入下一個考錄程序。面試結束后,按照百分制合成報考者總成績,具體方法為: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進行專業(yè)能力測試的,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35%、專業(yè)能力測試成績占15%。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專業(yè)能力測試成績均保留兩位小數,第三位小數按照“四舍五入”辦法處理。

  (六)體檢

  公安機關根據報考者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職位擬錄用人數1∶1的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選??偝煽兿嗤模来伟垂P試成績、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體檢由設區(qū)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組織實施。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江蘇省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等文件規(guī)定組織實施。

  (七)考察

  體檢合格的確定為考察對象。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江蘇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等文件規(guī)定和擬錄用職位的資格條件開展錄用考察工作。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須于2021年8月31日(應屆博士研究生可放寬至2021年12月31日)前提供職位要求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逾期不能提供的,視為考察不合格。

  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2.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3.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等非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4.組織、參加反對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的;

  5.編造、制作、發(fā)表、出版、傳播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害信息,或者參加國家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的;

  6.通過網絡組黨結社,參與或者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活動的;

  7.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8.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9.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依據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曾被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養(yǎng)或者收容教育的;

  10.曾因結伙斗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11.受過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者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被機關按規(guī)定取消錄用的;被機關或者國有企業(yè)辭退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

  12.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來,曾受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13.2020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者2019、2020年度考核連續(xù)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14.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

  15.曾被開除團籍或者在校學習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16.組織、參加、支持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17.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或者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者公眾的;

  18.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19.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者集體資財的;

  20.組織、參加、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21.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或者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被認定為組織作弊的;

  22.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沒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上述人員屬于香港、澳門居民已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23.個人檔案中記載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學歷學位、經歷、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嚴重失實,且在規(guī)定的考察期限內,考察對象無法補齊或者涉嫌涂改造假無法有效認定的;

  24.隱瞞個人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影響考察結論的;

  25.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

  26.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27.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28.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非緩刑期)且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非緩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9.其他不符合擔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條件的。

  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1.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jié),受到刑事處罰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3.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4.其他可能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后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八)公示錄用

  招錄機關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從考試成績、體能測評、體檢、考察都合格的人員中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由錄用審批機關審定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錄用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在體檢、考察(政審)、公示等環(huán)節(jié)因報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動放棄等原因而出現人選缺額時,將從該職位考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進行一次性遞補,每個職位只遞補一次。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后,不再遞補。

  三、錄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錄用人員須參加設區(qū)市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新民警崗前培訓,試用期一年。培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評授警銜,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訓、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或試用期內違反公務員錄用和試用期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取消錄用。

  四、紀律與監(jiān)督

  考錄江蘇省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工作,要嚴格執(zhí)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安部關于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有關規(guī)定以及江蘇省2021年度考錄公務員工作的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嚴肅考錄紀律,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確保新錄用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能力。為方便社會各界監(jiān)督,杜絕不正之風,特設立監(jiān)督舉報電話:

  省公安廳 (025)83526125、83526130

  省公務員局 (025)833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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