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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務(wù)員面試熱點解析:如何看街道辦裁撤
2011-10-08 12:57  華圖網(wǎng)校 點擊: 載入中...

  事件概述

  國家民政部基層政權(quán)司副司長王金華表示,中國城市的管理層次較多,街道辦居委會行政化嚴重,未實現(xiàn)了解基層民意、化解基層矛盾等功能。安徽銅陵已全面撤銷街道辦,如評估效果良好,將在全國推廣。(9月5日《京華時報》

  相關(guān)評論

  1、《大眾日報》王文武:街道辦裁撤不宜一刀切。

  在筆者看來,街道辦的撤與不撤,得看具體情況。即地級市以上的城市,可以考慮逐步撤銷;對縣級城市內(nèi)的街道辦,則應(yīng)考慮保留。再就是,行政體制改革,最緊迫的倒并非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一級,當前最有意義的是推進省轄縣改革,即逐步撤銷撤掉地級市。海南搞省轄縣,效果很不錯,為啥在其他地方就推行不下去呢?要我說,地級市才是有名的“二傳手”。倒不如先把地級市撤消了,基礎(chǔ)性的東西還是牢固些好。

  2、《華西都市報》張峰貴:“撤銷街道辦”是個啥趨勢

  民政部基層政權(quán)司副司長王金華表示,中國城市的管理層次較多,街道辦居委會行政化嚴重,未實現(xiàn)了解基層民意、化解基層矛盾等功能,“居委會成為政府的腿腳,自治的功能大大弱化”,“街道辦取消是一個趨勢”。

  “撤銷街道辦”確實應(yīng)該是“一個趨勢”。一方面,從政府自身改革的角度看,這是減少行政層級,避免機構(gòu)臃腫、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從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激發(fā)社會自身活力的角度看,“撤銷街道辦”顯然也是確保“居委會”等基層社會組織真正回歸“民間”、“自治”本位,最大程度釋放其應(yīng)有的自治能力的必要動作。

  依據(j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原本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wù)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在現(xiàn)實中,囿于種種局限,如政府職能轉(zhuǎn)變的不到位等因素,居委會這類群眾自治組織事實上已逐漸蛻變異化為一種嚴重行政化的官方組織——無論是居委會的組織功能設(shè)置,還是人事安排、考核評價,實際上都是由上級部門包辦決定的。

  研究顯示,在居委會擁有的近百項職能當中,如城管愛衛(wèi)、計劃生育等,由政府機構(gòu)指派的行政任務(wù)占80%以上。這意味著,完成政府指派的行政工作實際上成了居委會的主業(yè),而真正“了解基層民意、化解基層矛盾”這類居委會本職反倒成了似有若無的“副業(yè)”。這誠如王金華指出的,“居委會成為政府的腿腳,自治的功能大大弱化。”

  從這個意義上說,“撤銷街道辦”的“趨勢”,并不僅是表面裁撤一級行政組織的“趨勢”。其更深一層的含義實際是,不斷推進政府自身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zhuǎn)變(由“全能”走向“有限”,由“管制”走向“服務(wù)”)的一個嘗試。同時也是,不斷提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水平、推動社會強化自我管理職能的有效步驟。一言以蔽之,撤銷街道辦,其實就是不斷規(guī)范和制約政府權(quán)力、保障和張揚公民權(quán)利,也即深化文明社會法治秩序的一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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