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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業(yè)家拒絕公安局長200萬索賄被關3年
2010-05-17 09:02  中國青年報 點擊: 載入中...

  本報5月13日刊發(fā)通訊《山西大同:5年前瞞報礦難數(shù)名官員落馬》,報道了山西省大同市部分官員因5年前瞞報礦難近日紛紛落馬的消息。日前,中國青年報記者又從大同市有關方面獲悉,已被雙規(guī)的大同市公安局礦區(qū)分局局長高建勛,在其擔任大同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支隊長職務期間,曾炮制一起冤假錯案,令民營企業(yè)家張志斌被羈押941天,張所擁有的2000多萬元資產也被非法賤賣。而張在一審二審法院均被判無罪。

  “跟我要200萬元沒給,就弄得家破人亡”

  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張志斌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講述了這樁官司的前后經(jīng)過。

  2005年7月20日上午9時左右,張正斌接到一名自稱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工作人員的電話。電話中,這名經(jīng)偵支隊工作人員問他在什么地方,想約他見見。張志斌問什么事,對方稱聽別人說他銷售假冒偽劣潤滑油發(fā)了財。張志斌說自己從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當即回絕了對方。

  后來張志斌了解到,這個人是經(jīng)偵支隊所轄大隊的一名大隊長。由于不敢得罪公安局,張志斌最終還是與這名大隊長見了面。面談中,這名大隊長稱他們領導“高支”最近手頭有些緊,想跟張志斌“借”200萬元。張志斌說,他予以拒絕后,這人撂下話稱:“在大同市也不打聽打聽,我們"高支"是何等人物,別說你一個小小賣潤滑油的,就連那些開煤礦掙了大錢的老板見了"高支"也得乖乖的,都得給"高支"幾百萬元意思意思,否則就別想在大同地面上混。”

  張志斌說,他事后得知,這位大隊長所說的“高支”,就是時任大同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支隊長高建勛。

  張志斌自覺守法經(jīng)營,沒有理會這一無理要求。然而,就在他拒絕之后一個多月,2005年8月22日上午,該大隊長突然帶領20多名民警包圍他所經(jīng)營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公司,封存公司全部產品,帶走公司10多名員工,驅散公司工人,派人進駐該公司。張志斌當天不在公司,僥幸逃脫。

  一個月后,張志斌被抓獲,曾有媒體報道了這一“全國罕見大案”。2007年,高建勛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這起“特大生產偽劣潤滑油案”是其主要功績之一。

  張志斌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就在他被捕后高建勛跟他說,“你總歸還是得見我吧,拿200萬那么難啊”。張志斌稱自己無罪,高稱其在檢察院有人,至少能判他個無期。張志斌問能否辦取保候審,被告知需要交200萬元。后高建勛安排張志斌與家人見面,張讓家人籌錢,但家里一時拿不出那么多現(xiàn)金,高建勛就讓其家人把庫存查封的部分潤滑油賣得120萬元,全部打到高建勛指定的賬戶上,后因沒有湊夠200萬元,張志斌未能辦理取保候審。

  一審二審均被判無罪未能辦理取保候審,張志斌終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及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與他一起被刑拘的,還有公司財務人員王一萍、劉麗芳,生產人員張禮、張格,庫管人員史麗珍。因幫弟弟辦理潤滑油公司建設,張志斌的哥哥張志國也被刑事拘留278天。張志斌的姐姐張志蘭,因給公安局長撥打電話反映弟弟被超期羈押問題,在看守所中度過161天。張禮、張格被拘291天。宋小亮是公司的名譽法人代表,實際并不參與公司任何事務,被拘141天……據(jù)當時媒體報道,此案涉案人數(shù)達33人,后刑拘9人,批準逮捕7人。

  2006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同年9月9日,檢察院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以事實、證據(jù)有變化為由撤訴,發(fā)回公安局補充偵查。2007年6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再次將該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市檢察院指令大同市新榮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新榮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4月21日,新榮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此案“主要定罪證據(jù)存在疑問,缺乏必要的理論指導予以證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予確認,判決張志斌等人無罪。

  后大同市新榮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二審,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最令張志斌想不通的是,這樣一起明顯的冤假錯案,高建勛不僅未受任何處理,反而先是被有關人士“力排眾議”提拔為大同市公安局礦區(qū)分局局長,后來還成為局黨委成員,直至近日才因瞞報礦難被雙規(guī)。

  至今未能領到國家賠償經(jīng)兩審法院宣告無罪獲得自由后,張志斌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請求大同市公安局解除被查封、扣押的所有財產,并依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復,不予解除查封,理由是:“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部分查封、扣押物品由我局代為保管,其余均已依法交職能部門保存管理。是否退還我局不能自行決定,待相關司法機關商定后方可處理。”

  張志斌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廳提出申訴。2009年4月22日,山西省公安廳向大同市公安局下達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后者及時給予張志斌等人國家賠償,并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工作規(guī)定》,責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開展賠償工作,并在一個月內將賠償情況報省廳法制處。

  此后,大同市公安局作出賠償決定,承認對張志斌、張志明等10人的刑事拘留違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并賠禮道歉,對張志斌經(jīng)營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合法財產解除扣押。

  但張志斌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賠償決定作出后,大同市公安局只是象征性地返還了他一少部分財產,其余大部分被查封扣押財產未予返還。

  張志斌反映,在其被捕期間,他所擁有的多部車輛成為大同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的公用車輛,“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僅他事后能夠找到的部分車輛違法查詢結果,就有72條之多。

  張志斌的大量財產在扣押封存期間,也被公安局非法賤賣。

  2009年12月底,張志斌等終于等到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各項累計,賠償金額共計700多萬元人民幣。對張志斌提出的其所經(jīng)營公司受此案件影響5年內盈利損失、原有職工5年內工資、其商標的預期收入及公司無形資產損失等共計4764萬元的賠償請求,大同市公安局認為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但時至今日,張志斌等仍未能拿到屬于自己的國家賠償。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處工作人員表示,針對張志斌的國家賠償問題,局里已經(jīng)給市政府打了報告,但什么時候能夠批下這筆錢來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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