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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2)

2017-03-02 09:24  |  浙江人事考試網  |  責編:admin 點擊收藏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

  (二)制定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

  (三)負責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第八條 設區(qū)的市級及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監(jiān)督下,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公務員錄用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或者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一條 錄用公務員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應根據規(guī)定的編制數額和職位空缺情況,按照優(yōu)化結構、適量補充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擬定公務員錄用計劃。

  第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額、實有人數;

  (二)擬錄用名額、職位及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省級招錄機關和省級直屬機構的公務員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設區(qū)的市級招錄機關的公務員錄用計劃,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縣級以下招錄機關的公務員錄用計劃,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經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并匯總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五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錄用計劃,應商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逐級審核匯總,由省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在組織報名7天前,通過公務員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和錄用名額;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報考的資格條件及報考時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筆試開考比例、面試比例、體檢考察比例;

  (五)報名時間、方法以及筆試日期;

  (六)筆試科目及筆試、面試后考試總成績合成的計算方法;

  (七)遞補的情形和方法;

  (八)其他須公布的相關事項。

  設區(qū)的市級及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公告應報經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后發(fā)布。

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備考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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