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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3)

2017-03-02 09:24  |  浙江人事考試網  |  責編:admin 點擊收藏

 

  第四章 報名及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按招考公告規(guī)定參加報名。報考者向招錄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準確、有效,并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招考職位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初審,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定其是否具有報考資格。通過初審的報考者,應按招考公告的規(guī)定確認其報考申請。

  招考職位的確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要求的,省、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適當調整該職位的錄用名額,并通知有關報考者。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四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筆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并予公布。

  筆試科目試卷命制及全省筆試考務工作的組織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考試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 筆試結束后,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劃定合格分數線,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的規(guī)定,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并公布面試人選。

  面試前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組織招錄機關對面試人選進行報考資格復審。招錄機關按招考職位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對面試人選提交報名申請材料的證件(證明)原件進行審查,復審不合格的,由招錄機關取消其面試資格。面試人選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放棄面試資格。

  第二十六條 面試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每個組不少于7名成員。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面試成績應在面試結束后當場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特殊職位公務員錄用方法錄用:

  (一)因職位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試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職位所需專業(yè)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特殊職位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備考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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