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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慈善綁架
2011-09-02 14:25  華圖網(wǎng)校 點擊: 載入中...

  【背景鏈接】

  2011年8月,湖南長沙縣教師稱,每月工資中有幾十元被統(tǒng)一收去捐款,參加“一天一元捐”活動,民政局證實了這一情況。當?shù)毓芾砭杩畹拈L沙縣慈善會稱,2010年政府發(fā)文要求企事業(yè)單位員工、干部等捐款,目的是幫扶貧困。慈善會會長稱,老師道理覺悟是最高的,不應在乎這點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中,指出只有“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shù)?,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p>

  【標準表述】

  慈善必須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稅收;志愿的關鍵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選擇,它不是變相的社會資金獲取通路。“被”實現(xiàn)的慈善,不是善。

  “被慈善”決非個案,類似的例子不一而舉。這反映了目前一些政府部門的普遍認識誤區(qū),把慈善作為強制動員社會資源的渠道,湖南部分地區(qū)這樣直接從教師工資里扣除“善款”的舉動,是個典型例證。這忽視了慈善的本源,即公民的志愿治理。

  近期很多慈善組織違規(guī)事件,打擊了公眾對慈善的信任;強制捐款則是另一個方向對慈善的損害。社會慈善,需要公眾的參與;但參與,必須是志愿的、有選擇的、對過程和結果問責的。捐款者、慈善組織、政府,對慈善的每一分錢都值得在乎,在乎給予誰、在乎怎么用。不行無知之善,“善”才名副其實。

  “一天一元捐”活動引發(fā)教師不滿,還啟示公權力不能動輒僭越,做好分內(nèi)的事才是正業(yè),慈善之事要按慈善的模式走,別讓“月扣”再作笑談。否則,就有急功近利,大搞“慈善政績工程”的嫌疑。

  問題:

  一是資金的去向。捐款必須要在乎資金被用于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標是誰、誰來運作和管理捐款、過程是不是公開透明、資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么監(jiān)督評估的,等等。就資金去向而言,長沙縣“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于扶貧幫困政策資金的缺口。記者也查閱到大量文件檔案和電腦臺賬。

  二是公民的選擇。行政為依托,指定慈善目標、指定慈善組織、指定捐款要求,無論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違背慈善原則的。它和政府要求公眾買一家企業(yè)的產(chǎn)品一樣是行政權力的濫用。

  三是慈善的志愿性。參與社會慈善是公民的參與權利,也是一種美德;但它的含義,從來不是按照特定的要求,在特定的時間、經(jīng)過特定的途徑、向特定的組織、進行特定的捐款。拒絕后者,不僅不是慈善精神的淡薄或美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體現(xiàn)了公民的責任和對參與權利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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