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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早產”總比“流產”好
2009-08-10 17:11   華商網—華商報 點擊: 載入中...

  據(jù)悉,原定于8月三審的《社會保險法》將推遲到明年。知情人士表示,延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經濟形勢不明朗,避免給企業(yè)加重負擔。而延后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分歧太大,尤其是在一些制度設計上難以達成共識。

  從 《社會保險法》1994年列入國家立法規(guī)劃算起,其“懷胎”時間已長達15年,而此次的再次推遲審議,不啻于又一次“流產”。“流產”的原因很復雜,也很充分,既有社會經濟環(huán)境的考量,也有技術層面的考量,所以,似乎有必要繼續(xù)“流產”。從15年反反復復、進進退退、逡巡徘徊的《社會保險法》歷程來看,謹慎立法、質量立法的思維成為主流,大凡一部法律,尤其是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法律,常常要經歷三年五年甚至十幾二十年的時間,比如物權法,比如反壟斷法。長的確有長的好處,把所有利益糾葛關系都理順,把所有問題都考慮周到,給所有沖突矛盾都找到一個平衡點,如此營養(yǎng)豐富、科學健康的孕育過程,自然能讓法律一出生就風華正茂,成為一部符合實際、恰當規(guī)范社會關系的良法。

  不過,與一部重要法律最終誕生相比,其間漫長的等待與反復,常常使民眾眼睜睜看著法律要臨產了,卻又眼睜睜發(fā)現(xiàn)它倏忽一閃又繼續(xù)孕育,這仿佛就是法律的一次次“流產”。一部法律尤其是與民生相關甚密的法律,一般列入立法規(guī)劃至少說明民眾吁求的強烈、矛盾解決的緊迫,在國家缺乏法律規(guī)范社會相關關系的情況下,種種問題可能會愈演愈烈、矛盾可能會越積越深,甚至在行政層面、地方政府層面的政策干預下,各自為政的解決方式反而會使問題更加錯綜復雜、五花八門。

  以《社會保險法》為例,在1994年該法被列入立法規(guī)劃的15年來,全體國民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等各類社會保障問題,正經歷著空前復雜、焦慮、艱難博弈的過程,一方面是權利意識、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提高和轉變,一方面是各類社會保障體系的滯后,一方面是不同地區(qū)不同部門的社保政策差異,多方面的不平衡導致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仍未達到一種蔭及全民、成果共享的目標。甚至,這種缺乏法律統(tǒng)一指導的社會保障建設,反而會帶來更多混亂、增加更多民眾的相對剝奪感,流動人口社保遭遇的地方政策壁壘、農民工社保轉移難,公務員社保、事業(yè)單位社保、職工社保和農民社保之間的資源分配差異,各地社保政策的打架現(xiàn)象,這些都從四面八方蠶食著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真正建立與完善,蠶食著社保背后的公平、公正和人的尊嚴等正義原則。

  所有這些愈演愈烈的問題、所有這些積重難返的矛盾,都日益強烈地呼喚一部社會保險法早日降生,哪怕是存有缺陷與不足的“早產”,至少在方向性、民眾信心、政策法規(guī)統(tǒng)一方面,都要強于一次又一次的 “流產”——— 在社會需求緊迫的民生領域,立法應靈活運用“先出臺再完善”的原則,“有法之缺”畢竟勝過“無法之亂”。歷時13年的《反壟斷法》其實也是“早產”,其對壟斷者的懲罰等諸多方面都存在不少缺憾,但仍然出臺了,用該法立法小組成員張昕竹的話說,就是“先出臺再完善是立法者的策略”。

  《社會保險法》明年將進行三審,與其因精益求精而無限期地繼續(xù)孕育,不如盡快讓該法落地,形成共識處可明確規(guī)范,分歧較大處可制定方向性、指導性規(guī)定待日后完善。社會保障“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是衡量每位國民權益、福祉的重要標準,以人為本的國家等不得社會保險法還要無限期地“胎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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