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常識判斷】半月談第二十期
專題二 首屆“中荷電子商務合作論壇”
一、熱點鏈接
2019年10月16日電,首屆“中荷電子商務合作論壇”16日在荷蘭鹿特丹舉行。本屆論壇由中國駐荷蘭大使館和鹿特丹市政府共同主辦。來自荷蘭外交部、荷蘭經濟事務和氣候部、鹿特丹市政府的代表以及華為榮耀、蘇寧易購、唯品會、殼牌等知名企業(yè)代表近百人與會。
二、電子商務法
(一)電子商務法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yè)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電商經營者義務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yè)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依照前條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fā)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jié)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