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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為何犯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
2012-05-02 10:29  青年參考 點擊: 載入中...

   在長治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一審開庭前,山西省長治市一位司法界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以《刑法》第418條“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長治市的刑事司法史上尚屬首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山西省,此類案例也非常少見。

  《刑法》第418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刑法第418條規(guī)定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其中,對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案件的立案標準做了修改,刪去了此前規(guī)定中“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這種情形,列舉了6種應予立案的情形。

  在3月20日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長治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長趙波的辯護人辯稱,趙波的行為未達到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標準。

  在4月25日的宣判過程中,審判長表示,被告人趙波在招收公務員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對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案件的立案標準中的第6條規(guī)定,屬于“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起訴書對案情的敘述中,有這樣一句話:“宋江明因體檢不合格被淘汰一事被《中國青年報》、人民網(wǎng)等多家媒體報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件的社會影響是客觀存在的,是否被看做‘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要看法院是怎么認定的。”北京澤需坤律師事務所主任韓挺告訴記者。

  韓挺表示,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主觀要件是有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的目的和動機,客觀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而相關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招收公務員的正常秩序。

  “被告人趙波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違背公務員招考的相關規(guī)定,主動泄露招考秘密,收受錢財,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有目的地堅持宋江明體檢‘不合格’意見,影響了體檢部門作出正確的體檢結論。”判決書載明,“構成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

  此外,在2011年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過程中,被告人、長治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科原科長吉新瑞放任宋江明體檢結果被篡改為“不合格”,并擬寫賈美玉遞補宋江明進入體檢報告等行為,以及被告人、長治醫(yī)學院附屬和平醫(yī)院健康體檢科原主任韓玉梅和原檢驗師楊文芳故意違背事實、更改客觀檢驗數(shù)據(jù)結論的行為被一審法院認定為“配合了趙波徇私舞弊的犯罪行為”。

  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為被一審法院認定為“在招收公務員的整個工作過程中,雖事先無預謀,但均利用其職務之便相互配合造成宋江明被淘汰的后果”,屬于共同犯罪,“均構成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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