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那些腐敗謀取私利者,只要能夠逃脫法律的懲罰,他們實際上已經搖身變成既得利益者,廉政公積金自然無足輕重;對那些“局外者”而言,本來就無多少權力可以尋租,廉政公積金無異于額外加薪。
3. 作為激勵手段,廉政公積金制度確實極具誘惑力,但廉政建設本來就應包含兩個方面,激勵和懲戒。激勵是讓那些廉潔者吃甜頭,懲戒則讓違規(guī)者吃苦頭。如果僅專注于物質激勵制度建設,懲戒失之于寬、失之于軟,那么再好的激勵政策也可能會流于形式。
換言之,如果不能在監(jiān)督懲戒措施上齊頭并進,單個冒進的廉政公積金制度很可能異化為公務員的“合法漲薪”。積極學習好的廉政建設經驗這沒有錯,但學習要全面,不能僅僅盯著利益尤其可能自肥的那些舉措,否則,不僅會落下東施效顰的笑柄,還會玷污廉政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意義。
4. 就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看,不管是政治、經濟、文化發(fā)展,還有對整個干部管理的需要,中國沒有到高薪養(yǎng)廉的發(fā)展階段,高薪養(yǎng)廉不符合中國發(fā)展水平。
5.目前監(jiān)督官員腐敗的機制還不完善,還不健全,有的甚至還不科學,如果這一條做不到,搞廉政公積金就沒有意義,隔靴搔癢。
6. 當前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實施范圍大多集中在一些富裕地區(qū),或擁有執(zhí)法權、審批權而被社會公認為有錢有勢的強勢部門,而那些經濟落后地區(qū)和被視為清水衙門的部門則鮮有所聞。這對江門來說也不例外。因此,江門的廉政金制度必須接受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