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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小悅悅事件
2011-10-30 17:39  華圖網(wǎng)?!↑c擊: 載入中...

  【背景鏈接】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本命王悅)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相繼被兩車碾壓,7分鐘內(nèi),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陳賢妹上前施以援手,引發(fā)網(wǎng)友廣泛熱議。2011年10月21日,小悅悅經(jīng)醫(yī)院全力搶救無效,在零時32分離世。

  10月18日,廣東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個部門開展“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大討論。會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發(fā)布信息, 問計于民,征求救濟機制、獎懲機制方面的意見與建議,意見或會成為廣東省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jù)。有人提出應當將“見死不救”入罪,通過刑事制裁來改變社會上 蔓延的“見死不救”風氣。(《南方都市報》)對此,有些人則持謹慎態(tài)度,認為立法懲治難于實施,且有侵犯個人自由之嫌,貽害甚多。

  【標準表述】

  支持

  修補社會信任道德拷問無力

  最該反省的其實不是道德,而是社會契約理性。契約理性的成長遠遠滯后于社會的發(fā)展,不僅無法支撐社會信任紐帶的維系,還反過來助推了道德的放量 下跌。倘若社會信任紐帶還處在斷裂的狀態(tài),得不到有效的修補,“見死不救”的冷漠傳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機語境中的一種表現(xiàn)姿態(tài)。對此,道德根本無能為力。

  懲治集體性冷漠不妨讓法律兜底

  道德譴責無法建構起約束和激勵的長效機制?;蛟S有人還以為,動輒使用法律來解決現(xiàn)實問題違背法律本質(zhì),有推行“法律萬能論”的嫌疑。但同時也應 該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眾生命權無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層面,用剛性的法律制度懲治集體性冷漠,還人 性與生命之美,否則,法律在爭議中難產(chǎn),道德必然在譴責中沉淪。

  反對

  道德問題刑法化,貽害無窮

  不能在個別惡性的個案影響之下,在輿論的鼓噪之中,就貿(mào)然地將道德問題法律化,特別是道德問題刑法化,那將造成無窮的禍害。就小悅悅案而 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出現(xiàn)這一問題僅僅就怪罪于他們嗎?再說,就是將“見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決“見死不救”的問題。刑法對于交 通肇事逃逸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但是,碾過小悅悅的兩個司機不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逃逸嗎?同樣,將“見死不救”入罪,就能解決問題嗎?

  不如立法保護見義勇為

  設立“見死不救罪”意味著要對一件本來與自己無關的事履行額外的義務,依照現(xiàn)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見死不救罪”的設置顯然損害了公民的這種權利,因此思想上很難被接受。

  在實際操作中,“見死不救罪”也將面對諸多實際的困難。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證和物證,但是誰會為“見死不救罪”來作證呢?證 人很可能并沒有參與案件,因此作證的同時就意味著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參與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證?另外,如果案件的目擊者本身不具備任何救助的能力,那 么他是否也要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負罪責呢?

  道德問題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們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認同,其最終結果要么是因觸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眾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為不具備實際可操作性而導致法律條文被虛置。

  見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數(shù)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見義勇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們普遍存在的一種顧慮。由于法律的滯后,英雄流血 又流淚的事時有發(fā)生。法律不僅要懲惡,同時也要揚善,只有當公民行為中的善和惡同等得到法律關注時,法治社會才能最終得以實現(xiàn)。有鑒于此,立法保護見義勇 為者的權益勢在必行,而“見死不救罪”的設置則略顯多余。與其強制公眾去做一件難以接受的事,不如掃清人們的后顧之憂,使更多的人真正發(fā)自內(nèi)心地去做一件 善舉。

  建議:

  立法應獎懲結合

  在立法形式上,“見死不救”立法當采取“獎懲結合”的方針。鼓勵“見義勇為”,避免“見死不救”除了根據(jù)“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給予行為人一 定的“獎勵”之外,政府還得對類似的行為給予特別的贊許和肯定。當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條“毒蛇”,我們可借鑒新加坡的律法規(guī)定,“毒蛇”除須親自上門向見 義勇為人賠禮道歉外,還必須對“毒蛇”施以民事的、經(jīng)濟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處罰。

  “見死不救”違法是否構成犯罪呢?由道德義務向法律義務的轉化,除了具備成熟、堅實的社會主流意識基礎之外,需要國家運用立法權完成法律形式上 的細致劃分。從歐美國家的立法來看,“見死不救”構成犯罪有著嚴格的限制。在見死不救罪的條文中,雖各國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適用于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之 時,而且,對于根本無法實施的救援,即便行為人有能力救援而誤認為無法救援,也不構成犯罪。

  他國經(jīng)驗

  多國立法保護見義勇為 專家稱立法需謹慎

  13日,廣東佛山的兩歲女童小悅悅被兩輛車先后3次碾軋,而在7分鐘內(nèi)竟有18名路人不聞不問,直到拾荒阿姨陳賢妹經(jīng)過,將悅悅搬離街心。無獨有偶,17日,武漢一名15歲學生扶起一被電瓶車撞傷的中年婦女,卻被傷者指認為肇事者。

  一邊是路人漠然而去,一邊是好心人被誣陷,當今社會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嚴厲拷問。如何避免類似道德悲劇重演?如何保證好心人行善“零風險”?為此,有律師提出,有必要把道德問題上升到法律責任。

  實際上,在美歐諸國,都有類似“見死不救罪”規(guī)定。法國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就有“怠于給予救助罪”,具體條文是:“任何人對處于危 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采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jiān)禁并扣50萬法郎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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