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重了:飆車判三年是“頂格”處罰
作者:姚建國(律師)
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2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據(jù)7月20日新華社報道)
按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三年有期徒刑是對胡斌的“頂格”處罰。然而,這樣的判決結果并沒有讓一直關注該案進展的民眾滿意,部分人甚至認為,應該修改刑法,加重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力度。
通常情況下,交通肇事即便造成了人員死亡的后果,但只要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或者賠償積極,能夠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判處緩刑也是常見的做法。西湖區(qū)法院在對胡斌的量刑上,是否為民意所左右尚不得而知,但這樣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實踐中卻是不同尋常的。
平心而論,從胡斌飆車致人死亡成為公共事件的那一刻起,杭州的公安機關及司法機關就為我們展現(xiàn)了另外一幅圖景:它比較科學地鑒定車速,改變了原來僅僅根據(jù)肇事者的自述就草率宣布車速為70碼,它也沒有過多地考慮那100多萬足夠豐厚的賠償金(那本來就是肇事者應盡的法律義務)而減輕甚至免除對肇事者的刑事處罰,它甚至可以主動地將案件的證據(jù)材料以及進展都公布于眾,表示要接受社會監(jiān)督。即便部分人還不能接受這樣一個判決結果,但至少它的過程和為之付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本案僅僅是一個個案,它值得稱道的地方也許正是它值得懷疑的地方。如果不是碰巧被媒體曝光了,如果不是市委書記批示了,如果不是輿論持續(xù)關注,還會有這樣的結果嗎?人們總是從自身的經(jīng)驗出發(fā)來判斷是非曲直的,正是由于司法公信力的喪失,才使得一個“看上去很美”的判決依然無法消除人們對司法生態(tài)的不安和疑慮,得不到應有的掌聲。
胡斌犯交通肇事罪 則誰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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